石家庄商标注册介绍实用新型专利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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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商标注册介绍实用新型专利的优点

作者:河北凯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7 08:34:11

我们评判一项专利是否具有价值不是仅仅从其专利类型就能判断的,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专利都具有商业价值,他们同样可以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充当注册资本。优质的专利体现在专利权的稳定,专利的创造性和实用性,一个优质的专利,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都是能够提升公司形象,增强公司软实力的。况且在专利愈受重视的今天,拥有优质专利更能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获利的可能。有一部分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质量不高,稳定性差,维权程序繁琐,难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便觉得实用新型专利没啥用处,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石家庄商标注册告诉大家实际上,实用新型专利有十分重要的优点。       

01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它可以从更多的角度保护重要专利技术,能够补充保护核心技术。      

02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时间短,因而获得授权的时间快,专利技术可以以更快的速度向公众公开并市场化,这对于生命周期短、市场更新快的技术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意味着一切,只有抢得先机,才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03费用低廉,不仅仅是申请费用远小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维持费用也远低于发明专利。同时,较低的费用也使得专利市场化的门槛相对较低。     

04对于稳定性差这一问题,确实有点以偏概全了,通过实用新型专利维护自己权益的例子也比比皆是:      

毛肚火锅第一家“白乐天”,就是凭借着实用新型专利,赢了侵权的九龙坡区某酒店经营部。不仅维护了专利产品的独家使用和销售权,还获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关系就好比航空母舰与保护航母的其他舰艇,它们相伴相生,缺一不可。实用新型应该作为发明专利的补充围绕在核心发明专利的周围,从而与发明专利在产品改进、配套设施、审查周期、保护年限等方面相互补充合理搭配,有效地发挥专利组合的积极作用。国家现在不断重视微创新,对实用新型审核更加严格,增加了审核力度,实用新型专利的含金量也在不断提高。

选择准确和恰当的商品/服务小项,是尽快顺利注册商标的重要助力,也是尽可能获得充分保护的前提条件。但是,如何从琳琅满目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中去挑选商品/服务小项,大多数初级代理人对此欠缺经验、申请人自己毫无意识,由此造成的惨痛教训实在太多。本文基于区分表,结合实务操作,得出以下原则供读者参考,以期指导商标注册申请。

一、千万不要误选核心类别,亦不要冷落与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周边类别选错核心类别的后果是极其可怕的,而放任不顾周边类别则将来会给业务扩展造成严重的阻碍。幸运的申请人及时堵上了漏洞,没那么幸运的则陷入了旷日持久的争夺战,或者被他人指控商标侵权而陷入被动尴尬局面。从积极的布局角度来说,除了自身产品或服务所属的核心类别,也应当考虑未来的业务范围以便未雨绸缪。

二、准确把握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断方法,切勿遗漏关联类别、关联群组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也俗称为小项)之间原则上不类似,不同类似群组的商品/服务之间原则上也不类似,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在同一个群组的商品/服务小项之间,未必都是类似的;同理,虽不在一个类似群组的商品/服务小项,未必一定不类似。凡事皆有例外,而这种例外,在区分表当中很常见。若不认真研读区分表,是很难发现的,很容易被遗漏。

三、不要选用外延过于宽泛的商品/服务小项:量体裁衣大部分群组之下会有许多个小项,每个小项之间虽然名称不同,但却有规律可循,选择最大或较大的小项,通常情况下是足以覆盖本群组的,无需额外再从本群组另选细分的小项。然而,最大的也未必总是最好的:保护范围大,固然是好事,但也容易与在先商标撞车。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划分为一个段首、下分多个部分的群组:各个部分之间小项不类似,但是段首的小项与各个部分的小项却又类似。

四、不要被300元、10个小项的标准官费限制而误导商标申请官费一降再将,最新的标准官费仅为人民币300元,限定10个以内的小项。由于商标代理行业内某些机构不规范的宣传,导致相当多的申请人误以为每个类别最多只能选10个小项。在某些类别,由于少于或等于10个类似群组,每个群组选一个或多个,确实是可以做到10个小项,就基本上能实现覆盖的目的,但大部分类别之下均有超过10个类似群组,所以当实际真正所需小项确实超过10个,需要多付几十元或几百元官费时,就该为此进行支付,否则嗣后回头再补救时,原本应多付的费用根本就不值一提。

总结:2017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已突破500万大关,好比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数字本身就足以说明竞争的激烈程度。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全面的、深入的查询检索,甚有必要。在完成查询检索之后,选定准确和恰当的商品/服务小项,更是重中之重:因为这一步直接决定后续的商标流程,对于申请人来说愈是能避免驳回、避免异议的快速核准的方案,愈是重要、可贵。

此外,商标申请获得核准注册亦非一朝一夕之事,很可能需要反复尝试,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做申请策略,考验耐心和定力。最后,希望本文能为广大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同行提供参考和借鉴,如有谬误,还望斧正。

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撤销与无效,而且在第5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第6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撤销:第5章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性质上属于注册绝对无效,商标局应当主动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而且没有期限限制(准确地说,应当叫宣告注册无效);第2款规定的撤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撤销,即注册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超过规定的期限,注册的瑕疵将因期限的超过而得到补正,注册确定有效,不能再撤销。

撤销的效力溯及注册之日,被撤销的商标注册自始无效。第6章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性质上属于对使用不当或者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注销。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注销不是对商标注册效力的否定,而只是对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的一种处置,其效力自注销之日起向后发生。修订送审稿继承了现行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既没有区分无效与撤销,又混淆了撤销与注销,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同一个词撤销,表达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事物、三个概念,给人们学习和理解法律造成困难,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无效和可销撤两种。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点是:第一,绝对无效,即对任何人都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第二,自始无效,即从行为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当然无效,即不管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也不需法院等有关机关宣告,该行为都无效;第四,永远无效,即不能因时间的超过补正其效力。什么样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行为在实施时即存在瑕疵,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存在欺诈、错误、乘人之危等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民事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出来主张,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意思的瑕疵,更需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自己主张,他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判断。所以对这类行为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无效,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了其缺陷,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事由性质上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宣告商标注册无效,任何人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宣告其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撤销事由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可撤销行为,只有受该行为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而且其撤销权受5年期限的限制,5年期满,撤销权消灭,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确定有效。此次修法应按照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厘清相关概念,将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改为无效(其中第二句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否应当删除,可以讨论),第2款和第3款仍用撤销,而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应改为注销。

如果我现在买不起商标费怎么办?我可以开始出售,省钱,然后注册吗?你能否澄清“商业用途”与“意图使用”情况?商标注册公司,商标申请可以在商标所有者经济上方便的任何时间提交。如果商标已被使用,申请流程中有一节确认首次使用的日期。

基于商业用途的商标申请表示具有符合注册资格所需的所有要素的申请,即(1)商标本身,(2)所有者详细信息,(3)商品描述和/或或服务,(4)在提交申请时证明商标正在使用中。基于A商标申请我ntent使用是一种类型的应用程序的被接受的,所有登记所需的元件不存在。允许在使用意图中不存在的唯一要素是上述第(4)项,即证明商标在提交申请时正在使用。提交使用申请意图表明商标所有人声称他们在申请过程中的某个时刻有意图使用该商标。一旦商标所有人开始使用该商标,他们可以提交相关使用修正案或使用声明来更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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