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石家庄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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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石家庄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

作者:河北凯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1 08:34:11

我们知道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一旦被注册,那么在有效期内就会归企业或者是商标申请人所有,那么这种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对于这点就由石家庄商标注册公司服务平台为您讲解石家庄商标注册后可以被继承吗?  

1、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成为新的注册人,即继承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继承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承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承人可以申请续展从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承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2、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如果在公司倒闭前没有将商标转让到其他公司或个人名下,公司倒闭后再进行商标转移手续会非常麻烦。所以说,商标这个资产如果是个人申请的是可以被继承的。如果您有商标注册的需求可以联系注册公司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

很多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没有确定的地址,那么没有地址到底可不可以注册公司呢?现在公司注册来介绍下公司注册对注册地址有啥要求?注册地址就是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址”,不同的城市对注册地址的要求也不一样,具体应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对于的创业者,公司注册地址一般包含了这么几种:1、商铺、写字楼2、孵化器、工业园区、开发区3、民用住宅(限部分行业)4、商务秘书地址挂靠创业初期如果资金紧张,可以选择入驻创业孵化器、开发区,或者是地址挂靠。商铺、写字楼一般租赁费用比较贵、而住宅需要所在街道办同意才行。

1、公司注册地址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尽量不要跨区域变更,比如从福田区变到南山区,税务变更会比较麻烦,所以在选择注册地址时,最好先确定好城区。

2、如果创业公司的注册地址是租用的,就一定要取得并留存好租房费用发票。如果公司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没有租房费用发票,会遇到很多麻烦,诸如股权变更、公司注销等,都需要用到以前的租房发票。

公司的注册地址关系着企业的发展,这句话可一点也不夸张,注册地址是否适合企业的发展,注册地址能够给企业带来哪些优惠,这两点很重要。

商标是产品的标识,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一旦经过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别人不得冒用;而广告是用来宣传企业或者产品的,广告要根据宣传对象灵活地采取形式,当然,广告里面最好有产品的商标,别人印象会更深。  

第1.商标与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  

第2.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之间的关系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潢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第3.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的关系  

二者都是工业产权,均给人以视觉效果。但商标只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不是商品的存在形式;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商品存在的形式。商标是遵循《商标法》进行保护的;而工业品外观设计是遵循《专利法》进行保护的。  

第4.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关系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予以规范。  

(7)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允许他人使用。  

第5.服务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关系  

(1)服务商标仅起区别服务出处的作用,商号既可以区别不同服务出处,又可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出处;  

(2)商号均由文字构成,但服务商标既可由文字,也可以由图形或其组合构成;  

(3)商号、厂商字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商号作为商标使用时,必须依据《商标法》核准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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