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个人商标变更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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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个人商标变更的相关原则

作者:河北凯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0 08:55:43

企业在注册商标的使用有效期满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续展注册申请,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商标局就会注销该注册商标,企业也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石家庄商标注册公司将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程序说明如下:

首先,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5份商标图样,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同时还需交纳续展申请费和注册费。申请书中应写明注册商标名称、注册证号、有效期届满日期,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申请续展的日期。

其次,商标局依法只对续展申请进行审查。最后,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实践中,除了以下两种情形外,一般商标局都会核准,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一是已过法定期限提出续展申请的;二是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属于应予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的。

本案中,甲公司只是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准予。如果商标局驳回甲公司的续展注册申请,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会计基础的朋友都知道记账工作还怎么进行,来自代理记账的专业人士更是已经掌握记账的整个流程。有对会计专业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大致了解一下代理记账工作的具体流程。

首先,公司派专业记账人员去客户那里索要整个月的收支票据,凡是账目上有记录的票据都要收集起来。这就体现出工作人员的细心来,有的人员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不知道如何将票据分类,容易在记账的时候出现错误,这个时候就可以参照其他有经验的会计人员的做法,做好基础工作。

其次,就是将所有的数据输入到已经设置好的表格中,每个专业的会计都有自己一套独创的好用的表格。填写数字不是目的,最后通过能函数计算出总数和盈利才是主要目的。在录入数字以后再开始账目的审核,看有没有不合标准的账目出现,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解决审核中出现的问题。这项操作基本是一月一次或者一月两次,可以根据公司的性质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最后,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就是关键的报税过程,把核算好的账目以及按规定计算好的需要缴纳的税务通过网络或者现场进行报税。很多时间,网络渠道已经打开,只要按照程序进行就能很快完成整个报税过程,也有的地方要求报税人员必须到达营业大厅进行方面审核,这时就要求公司法人代表及代理记账人员一同前往,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导完成业务办理。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1.无论是否注册,驰名商标均受到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实行石家庄商标注册制度,没有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与其他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即使其未在我国注册,仍然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人不能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用范围,仅限于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但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只要某一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即使其使用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驰名商标也可以排除其注册和使用。

3.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时,有特别的期限保护《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权利人因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而撤销该商标时,都要受到五年时限的限制,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如果商标注册人是出于恶意的话,可以不受该5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规定的商标都能得以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某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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