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集体专利申请的相关原则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本质都是给不应被核准注册而又经审查人员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提供一个补救性程序。广义上讲,二者的提起主体都是“任何人”,即任何人认为该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都可启动异议或争议程序。
二者最直接的区别即在于商标异议是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即经初步审查通过后的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中提起,而商标争议是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方可提起。在异议结果出来之前,被异议商标尚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商标争议结果出来之前,被争议商标仍是注册商标,申请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二者所依据的理由不一样,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提起商标异议可以依据的理由要比提起商标争议多得多。所以,相关当事人如果认为某石家庄商标注册不当应该尽可能快的在其被初审公告之后提起商标异议。
推现在全国的商标申请量每年200万件以上,自2002年以来,中国每年的商标申请量年年排名世界第一,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数字。2015年的上半年,商标申请量约131.5万件,全年约280万件商标申请。
我们已经知道,全国的商标统一在北京审查,全国就一个商标局。只有位于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权审查商标。这个很容易理解,因为商标一经注册全国有效,自然是要全国统一审查。全年约280万件商标申请对于审查员的任务是不轻的,他们也是每月有定量任务。那么在定量任务中,他们会如何提高效率呢?
首先,审查员都喜欢审查纯文字的商标,直接检索出来就可以了。在文字商标中,又更喜欢审查一眼就看出可以驳回的商标。因为他可以不假思索地直接驳回,这种通常包括:
1、之前有人申请过一样的商标没有通过,这次直接驳回;2、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比如:白富美、高富帅,一看不假思索地驳回。但是对于近似的商标,却需要对比近似商标里的商品,是否构成跨类近似的,各群组是否近似等,就会需要多一些时间。判为驳回的,还要填相应的驳回通知书内容。
其次,审查员超不喜欢审查图形商标。请注意了,商标局系统里不支持图形的自动检索,要将该类别所有的类似的图形全部看一遍,要是遇到跨类近似的商标,还要将其它类的图形也全部看一遍。所以审查一个图形商标需要很长时间。
除此之外,商标局还会有一些让人无法理解的突发事件。比如:新商标法实施时,商标局系统升级,原计划一个月升级完成,结果差不多用了半年,这段期间的商标审查工作基本是停止的,受理通知书也不发。再比如:商标证的纸没有了,要组织招标买商标证的纸(这不是普通纸,是印有国徽,经过特殊处理的印刷纸,竞标单位必须是具有安全资质的单位)。综上所述,审查员的工作量也比较大,其实审查您的商标,也许只要10分钟、半小时。但是您一直在排队,一方面审查的工作量大,另一方面,前面受理、收文、计算机录入、分文像流水线一样的工作,其实都是很大的工作量,由于商标数量众多,每个环节都是在排队中度过的。也许您对商标申请的速度极不满意,其实作为中间的代理机构也不满意,但这已经是加快后的速度了。在此之前,石家庄商标注册需要两三年的时间。
侵害商标权诉讼中,诉状的写法较之其他民事纠纷而言具有一定的套路性可循。初学者而言,可以通过固定的套路快速的掌握此类诉状的写法及相关诉讼技巧。石家庄商标注册公司下面就基本方法做一下阐述:
一、基本诉请事项法律实务中,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一般提出以下几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侵害原告第xxx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在某媒体上道歉;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商标注册公司说明具体到个案而言,诉请项目的多少应当结合案件中被告侵权状态,货物的库存及销售情况,是否给原告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等。
二、事实与理由如何描述首先简述商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商标注册情况、权利情况。涉及商标许可的,应当就首先简述一下商标许可使用情况。注意在表述商标注权利情况时主要包括两点即,商标尚在有效期限内且正在商业使用状态中。
其次表述与商标知名度相关的各类商标荣誉等。其中在表述与商标知名度相关的各类商标荣誉时应当重点介绍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相关商标荣誉,例如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某省市著名商标等。由此强调涉案商标的品牌影响力及号召力。
最后表述原告所发现的被告侵权情况并认为其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有朋友问我,怎么理解下面这条规定中“细微差别”的意思?注册商标是普通的宋体字,实际使用时是艺术字体,算不算“细微差别”?
这条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内容是这样的:“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我给不出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一来,没有人给“细微”做一个标准定义,这个“细微差别”本身,在不同的情境下、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的人眼里的差别还真不是细微的。二来,在商标使用中,可能对注册商标做出了各种“细微”改变,变个字体,变个颜色,变个大小,变个组合方式等等,而且在确定是不是“细微”改变时,也常常需要结合商标使用商品、方式、背景等综合分析。
也就是说,需要适用个案审查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仅给出“变个字体”这一个条件,我真的不敢判断算不算“细微差别”。如果非要给一个确保没有法律风险的答案,那么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规范地使用,即,注册商标长什么样,就在商品上,标签上、包装上、合同上等一切使用中,都印上什么样的商标,一点也不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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