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商标注册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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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商标注册类型有哪些?

作者:河北凯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1 08:15:31

石家庄商标注册是获取新商标的唯一途径,企业可以自己到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商标,也可以交由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由于商标注册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强,企业如果缺乏商标注册经验,容易因为商标名称不符、材料准备不齐全、办理流程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就算成功注册商标,也有可能出现因为注册商标不当而被撤销的情况。

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审查是决定商标注册能否成功的重要阶段。商标注册审查是由各个具体的审查人执行的,由于每个审查员的专业知识、阅历、主观认识、个人能力等多个方面都不同,再加上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因此,商标注册审查人出现审查失误也是在所难免的,法律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补救方法——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代办商标注册多年,以多年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与您谈谈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程序。

(一)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的法律根据,即《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人可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三)申请的时间限制。须依据法律法规对颁布之前发生的行为无追溯力的原则,确定申请的时间限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足是,对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没有具体规定申请人自某商标注册之日后的多长时间内提出撤销申请,对保护当事人双方利益不利。主要是因为无论商标注册时间有多长,都能申请撤销,在一定层面上也会致商标注册不稳定。

(四)提交齐备的申请文件,如《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同时说明理由;提供有关证据。

(五)交清费用,如申请费,若申请延期,就需交纳延期费。

(六)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指商标注册人。商标评审委员会把《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寄给被申请人,限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日始,30天内做出答辩。如被申请有拒绝答辩或超过规定的时间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丝毫不受影响地裁决这事项。

(七)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独立公正裁决,不偏袒任何当事人。

商标注册是一门专业的技术活,除了要精通理论知识外,还要有随机应变的能力,在进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细节问题,因此需要做到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备案。比如商标的名字,如果没有通过审查,能及时采用备用方案,节省时间。

品牌是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他的载体是用以和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相区分的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者设计及其组合,增值的源泉来自于消费者心智中形成的关于其载体的印象。注册商标是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的一部分。注册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品牌注册商标如何申请?

一、选择注册方式。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石家庄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

二、注册商标在先权利的查询即商标查询。注册商标查询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是十分重要的。这里为商标申请人推荐我司商标注册网,我司提供免费商标查询服务;

三、商标注册申请资料的准备。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本人身份的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商品或服务的所属类别;

四、商标审查。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五、初审公告。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六、注册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品牌注册商标申请需要多少钱?商标注册费用一般包括商标官费和商标代理费。商标注册申请就到我司。一般申请一件商标的费用大致为一千二百元左右。还可以享受专业的商标申请服务。

2016年6月23日,就其是否继续留在欧盟举行全民公投,这一重大政治事件引发全球瞩目。一时之间舆论哗然,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各种言论漂浮于地球上空久聚不散。如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脱欧将对其国家知识产权领域有怎样的影响呢?从专利方面讲,加入欧盟专利体系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不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其将失去加入欧洲统一专利保护联盟的资格。

同时,欧洲统一专利保护联盟将因的脱欧公投导致法律框架的修改而推迟引入的进程。从商标方面讲:脱欧将对欧盟商标制度造成不利的影响。脱欧问题的发生,使得目前欧盟商标制度的保护范围不再包括。如果法律准许,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得不将享有的欧盟商标权转换成权利,或者在他们取得的欧盟商标之外单独提交商标申请。从外观设计方面讲,脱欧也将对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造成不利的影响。

并且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适用范围不再及于。若法律准许,的外观设计权利人不得不将的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转换成国内权利予以保护,或单独提交外观设计保护的申请。此外,非注册式共同体外观权只对欧盟剩余的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部分提供保护。

问题一:规章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商标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增长空前。近年来,随着石家庄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这些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商标代理机构。本次修改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为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商标法顺利实施,有效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体现严厉打击的决心和导向,促进公平竞争,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章。

问题二:规章的起草思路是什么?答:规章在起草思路上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遏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将打击关口前移并实现全流程覆盖。二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细化商标注册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查时的考量因素,以及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三是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问题三:依据规章规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有哪些?答:目前商标法中关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条款,规章在第三条对商标法规定的、实践中常见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类型进行集中列举,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为审查和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解读和正面引导。

问题四:规章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哪些要求?答:为了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规章第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不得接受委托及其他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以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此外,规章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问题五:近期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尤其是知名网红敬汉卿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事件。依据商标法和规章规定,将如何处理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答: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刚刚出台的规章,将实现在审查、执法等多个环节有效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如抢注知名网红名字类似案件,对于尚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舆情、举报线索等发现相关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对于已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经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上述决定或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审、诉讼等程序。此外,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还将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

问题六:商标注册部门在实践中将如何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答:审查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存在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交易商标、占用公共资源,及多次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商标等情形,则会继续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具体来说,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申请时,审查员需要综合多项考虑因素和个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利用商标审查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历史、转让情况等相关事项,筛查驰名商标、知名地名等禁注词;通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所在行业、违法记录等进行查询。此外,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

问题七:规章规制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如果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存在恶意申请行为仍然接受其委托办理申请,将如何处理?答:根据商标法和规章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如果查证属实,将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此外,还可以适用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等。

问题八:针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人,在信用惩戒方面会有哪些具体措施?答:实践中,对从事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信用惩戒是非常有效的规制手段。在专利领域已经有了很多成功经验,包括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之一。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制定《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对落实备忘录的操作问题进行细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制定中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也在研究考虑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作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之一。下一步,将仿照专利领域的做法,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在相关规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确。

问题九:相关部门在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健全内部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在内部监督方面,将健全相关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十:请问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哪些措施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下一步将如何加强?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依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进行规制,尤其是近年来将打击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这些措施包括:一是通过梳理典型案例,明确需要规制的包括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等在内的恶意注册行为。二是在审查系统中增加提示功能,对涉嫌恶意注册的申请要求审查员综合考量相关信息,严格审查。三是采取提前审查和并案集中审查等措施,从严适用法律,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四是加强对恶意商标申请的监测,一经发现及时处理。五是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约谈代理机构,加强警示规范和正面引导,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2018年,在审查和异议环节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0万件,2019年第二季度共驳回恶意申请2.4万件,约占同期驳回量的4.2%。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这次规章的出台,为严厉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力度。

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将尽快制定具体规程,对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细化,并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准备工作,通过对商标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继续加大商标恶意申请打击力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发挥商标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我们相信,随着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必将进一步规范,营造更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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