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能提供什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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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能提供什么服务

作者:河北凯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13 08:42:30

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福娃标志、“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标志等均为特殊标志。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

1.商标主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志是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志保护期限为4年;

3.商标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特殊标志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4.想要取得商标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再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而核准特殊标志时,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不过问。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3.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

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是,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曾经被使用的事实,应重点考虑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志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志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志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该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该规定虽然与《商标法》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涉及的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志;如果被登记为特殊标志,则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如果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

通用名称是指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别称、简称、俗称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commonterm),仅能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无法发挥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如福尔马林是甲醛的通用名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

正是通用名称这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使得消费者仅凭通用名称无法确定商品来源。通用名称如被少数经营者垄断,将大大增加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禁止将通用名称以商标注册的形式私有化。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我国现行法律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并无明文规定,法律实践中的认定依据主要来自3个方面:一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是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三是专业工具书、辞书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石家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是什么?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注册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商标法律服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

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通常提供的服务包括: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才有资格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另外,根据商标法,非中国国籍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委托国家中国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哪家好?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哪家好?是仁者见仁,适合自己的便是最好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如何选择最适合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1.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资质向商标局备案备案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才可开展商标注册相关业务,委托前,查询并核实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是否合法。可委托成立时间较早、年申请商标注册量较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因为这些机构可信度较高,资质也比较好,能够较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收费“一份价钱一分货”,咨询服务行业也是一样的道理。因此,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的时候,一定不要为了节省几百块钱的代理费,而盲目的选择了一些没有实力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因为商标注册必定有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物质成本等等,如果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特别的低的话,说明他自身的运转存在问题。当然,在这里也不是鼓励大家选择代理费用最高的机构,而是去衡量一个合理的范围。

3.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服务质量商标注册有着复杂的流程和较长的注册周期,绝不是向商标局提交完申请材料就可以了事的工作。因此,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不仅为你做好商标起名和商标查询等这些前期的工作,后期有能力为你的商标进行异议答辩、驳回复审,甚至提供商标转让的平台来帮助你实现商标的价值。

4.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服务便捷性一般建议选择离自己较近的本土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商标注册过程中必然需要多次沟通协调,便捷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我司有一支专业的经验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团队,是商标注册的领航者,现公司提供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备案许可、商标变更等一系列的商标注册代理服务项目。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人都要考虑的,其报价合理,流程简单便捷是我们的发展初衷。

注册商标分为国内注册和国外注册两种,下面商标注册分别说一下国内商标注册和国外商标注册的效力。

注册商标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限。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续展应提交的申请书件: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商标续展的程序商标续展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3—6个月左右,核准通过后颁发续展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是指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成员国所得到保护,与它在那些国家直接注册所得到保护是完全一样的。

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可分为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和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

(1)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商标一经国家注册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知被指定保护的有关成员国后,该商标的指定应视同直接到这些有关国家申请;若这些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国际注册在这些有关国家所得到的保护,应视同直接得到这些国家注册保护。

(2)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是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获得的保护,如何扩展到有关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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